“天才翻译家”金晓宇的父亲离世 遗体已联系捐赠******
中新网杭州1月18日电(张煜欢 钱晨菲)记者从杭州市中医院获悉,1月18日下午,“天才翻译家”金晓宇的父亲金性勇在该院辞世。记者还从浙江省红十字会了解到,浙江省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接到电话后,第一时间协调联系,已经帮助金晓宇父亲完成遗体、眼组织捐献的心愿。
去年初,当“躁郁症儿子成为‘天才翻译家’”的故事在互联网刷屏,诸多人感动并好奇于这家人背后的故事,这对杭州父子在媒体报道中开始广为人知。去年1月,中新网记者曾与这对父子面对面,倾听他们过去几十年的别样人生。
金性勇夫妻大学毕业后同分配到天津工作,在1972年生下小儿子金晓宇。孩子五六岁时,被同伴用玩具枪射出的针打碎了左眼晶体,瞎了一只眼睛。后来,原本成绩不错的金晓宇在高中时突然厌学,并“性情大变”有了暴力倾向。后被诊断为躁狂抑郁症(躁郁症),即双相情感障碍。
后来,金性勇夫妻俩带着金晓宇回到了杭州。金性勇在接受采访时曾告诉记者,那时给儿子买了英语、日语、围棋、音乐等方面两百多本书籍。为了让儿子生活更充实,他还在1993年花了一万多元买了台电脑。
再后来,便是“天才译者”的诞生故事了。金晓宇自学掌握了多门外语,开启翻译生涯。
但令记者印象最深刻的,仍是金性勇对儿子无微不至的照顾。这位老人几十年如一日地负责收外文样稿,买资料书,打印、寄出校稿等工作……但他从不以自己多年的苦心自居,其最惯常提在嘴边的,始终是儿子的翻译事业。
金性勇生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常在想,虽然我是五六十年前的大学生,看起来很难得,但能留下的实实在在的回忆并不多。而晓宇翻译的这些书,是永远可以摆在这里的,以后的人也会读到。这是最令我宽慰的事情。”
老人一个人的宽慰,也逐渐成了一群人的共识。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关爱之下,一年来,金晓宇与父亲的生活也发生了不少的变化。在父亲和多方的积极帮助下,金晓宇逐渐打开自己迎来了新的生活,其继续着翻译事业的同时认识了更多朋友,进一步融入了这个社会。
金性勇生前最后的愿望便是捐赠自己的遗体。在记者看来,这也表达着老人对这个社会最后一份珍贵谢意。
金性勇生前接受采访时对记者如是说:“我当然有想过,为什么我曾经这么苦?后来我就想,要把自己的心放平,真正做到一颗平常心——得到的东西就是得到的,谁也抢不走;失去的东西就不要去可惜它,那不是你的。”(完)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